(2015)邹民初字第1853-1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8-25)
(2015)邹民初字第1853-1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孙某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海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
人民陪审员 张 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