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邹民初字第1858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邹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潘某,农民。

    被告赵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月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