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27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邹民初字第2127号
原告卢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5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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