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27-1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邹民初字第2127-1号
原告卢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刘某某、王某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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