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邹商初字第959-2号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11-24)



    (2015)邹商初字第959-2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吕某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吕某某、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吕某某、张某乙的银行相关帐户。现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被告吕某某、张某乙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吕某某、张某乙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62×××79、90×××4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月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