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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滨杜民初字第384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滨杜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王某。

    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系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其欲自行化解家庭矛盾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个人欲自行化解矛盾纠纷而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

    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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