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95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岱民初字第2795号
原告邹某,居民。
被告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钱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