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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岱民初字第2795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岱民初字第2795号

    原告邹某,居民。

    被告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钱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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