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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岱民初字第2889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11-25)



    (2015)岱民初字第288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付佳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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