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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吴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国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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