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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沅民一初字第1132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12-14)



    (2015)沅民一初字第1132号
    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方美端,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谈,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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