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新民初字第3531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新民初字第3531号

    原告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成军,新泰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酗酒严重,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原告,并多次打砸家中门窗玻璃、车辆等。自生育女儿后被告不主动支付生活费用。被告认可曾与其他女性有过婚外感情。2015年4月27日双方发生吵闹,被告欲殴打原告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个人,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虽与原告发生争吵,但没有打过原告,没有必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原告过门与被告同居生活,同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甲。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们居住。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酗酒、经常殴打原告、毁损家中财产,并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感情,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原告主张离婚事由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感情交流,和好如初,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联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