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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4405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新民初字第4405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张某甲,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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