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03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新民初字第4503号
原告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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