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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资刑初字第288号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资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2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益阳市城区多家超市盗窃商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路“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将超市的4条“阿尔卑斯”奶糖放入裤裆里带出收银台,出来后被超市保安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将奶糖归还给超市后离开现场。
    2、2015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家润多”超市,趁人不注意,将超市的4盒铁盒包装“绿箭”口香糖和8盒“益达”口香糖放入裤裆里带出收银台,出来后被超市保安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物品归还给超市后离开现场。
    3、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将超市的3包“雀巢”奶粉放入衣服里带出收银台,出来后将3包奶粉以约7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4、2015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路“步步高”超市,趁人不注意,将超市2块腊肉放入裤裆里带出收银台,出来后被超市保安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将腊肉归还给超市后离开现场。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收治于湖南省桃江县涉毒艾滋病人关爱中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危某、郭某北、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超市提供的商品进价表,(2013)资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王某某在“家润多”超市写下的保证书,桃江县涉毒艾滋病人关爱中心收治登记表及相关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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