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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资刑初字第276号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资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芳,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芳在资阳区茈湖口镇桃林村自家娱乐室内,以骨牌做工具,开设“推牌九”赌博,从中抽水获利6000余元。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芳上缴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及物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李某芳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芳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芳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限被告人李某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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