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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张定刑初字第393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张定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3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宋某,男,30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侯某,女,39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三人多次开设“翻砣子”的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中8月7日至9日三人在永定区土家风情园附近的一民房内开设“翻砣子”赌场,8月10日至12日三人在丰园茶楼内的宝峰湖包厢开设“翻砣子”赌场,六天共抽头获利10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石某、朱某某、田某某、吕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侯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红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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