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章刑初字第378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章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李某系章丘圣元社区QQ群网友,2015年5月7日晚,郭某某与王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矛盾,王某、李某遂至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圣元社区11号楼4楼东户郭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寻找郭某某,找到郭某某后欲强行将被告人郭某某将房间内拉出,继而双方在该房屋门口楼梯处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李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22时42分,郭某某报警称在圣元社区11号楼1单元402门口将他人捅伤。公安机关民警电话联系郭某某,并在圣元社区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找到郭某某,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李某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水果刀、QQ网络聊天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病历材料、被害人李某的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人仇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报警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李某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车淑云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达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