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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章刑初字第361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5)



    (2015)章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章丘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队长,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新,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A3308R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世纪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南侧时,为逃避交通警察检查酒驾,掉头向北加速逆行,撞损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逃脱,后被另一组执勤民警驾驶的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跟踪追击至本市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厂区附近抓获归案。经鉴定,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被撞毁部分损失价值计人民币2165元。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因醉酒严重,对事实记忆不清,自愿认罪。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A3308R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世纪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南侧时,为逃避交通警察检查酒驾,掉头向北加速逆行,撞损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逃脱,后被另一组执勤民警驾驶的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跟踪追击至本市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厂区附近抓获归案。经鉴定,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被撞毁部分损失价值计人民币2165元。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报案材料证明:章丘市交警大队王某甲民警报警称,2014年5月13日,在本市世纪西路铁路桥南侧200米处,遇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A3308R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为逃避检查酒驾,逆向相撞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逃逸,要求查处。

    2.章丘市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3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A3308R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在世纪西路铁路桥南侧逆向行驶与薛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相撞后逃逸,被一中队协警李某某、郭某某、袭某某、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尾随跟踪至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工厂处拦截抓获归案,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得202mg/100ml,后被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5月14日,公安机关调取沿线监控录像,显示涉案驾驶员身穿蓝色上衣,与被告人刘某某当日所着一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检测报告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经多次口头传唤后,被告人刘某某于5月28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刘某某对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一节表示记不清楚、不予认可。

    3.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15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在交警大队民警陪同下来本所接受讯问,后本所多次传唤被告人刘某某未果,于4月16日将被告人刘某某列为逃犯予以上网追逃,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前往交警大队投案,被交警大队民警扭送至本所接受讯问,当日撤销追逃。

    4.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二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份证明:薛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均自十二张不同男子照片集中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5.章丘市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制作的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身着蓝色衬衣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取静脉血备检,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的情况。

    6.章丘市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两张、现场照片五张、路口监控录像截图一张证明:案发现场事故发生轨迹及肇事司机身着蓝色衬衣图样情况。

    7.章丘市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遗失为由补领驾驶证一本,后经交警大队催交,又以再次遗失驾驶证为由拒绝交回驾驶证件的情况。

    8.章丘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清单证明: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被损毁部分价值计人民币2165元。

    9.章丘市公安局相公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章丘市公安局相公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

    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与王某乙、薛某某一组驾驶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与协警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袭某某一组驾驶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同时执行检查酒驾的任务,遇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逃避酒驾检查,逆行撞开其所乘坐执勤警车后逃逸,另一组执勤民警即尾随追捕,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返回检查地,其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酒驾,故将其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

    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与王某甲、薛某某同乘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在案发地检查酒驾,遇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近前后靠边停车,薛某某即驾驶执勤警车靠近检查,见被告人刘某某身着蓝色衬衣驾驶车辆,一身着白色T恤的男子坐副驾驶位,被告人刘某某突然加速冲撞执勤警车逆向向北逃逸,另一执勤警车随即跟踪追捕,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拒不承认酒后驾驶车辆。

    1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与王某甲、王某乙同乘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在案发地检查酒驾,遇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近前后靠边停车,即驾驶执勤警车靠近检查,见被告人刘某某身着蓝色衬衣驾驶车辆,一身着白色T恤的男子坐副驾驶位,被告人刘某某欲驾驶车辆调头绕行执勤警车,其即驾驶执勤警车向后侧绿化带方向倒车阻拦,被告人刘某某突然加速冲撞执勤警车逆向向北逃逸,另一执勤警车随即跟踪追捕。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其驾驶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载郭某某、张某某、袭某某,与薛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同时在案发地检查酒驾,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驶,撞开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继续逃逸,即驾驶执勤警车尾随抓捕,利用两车并行机会观察到驾驶员即被告人刘某某为短发、长圆脸、身材较胖、身着蓝色衬衣,追击至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工厂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赶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返回检查酒驾地后予以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为其抽取静脉血备检。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其与郭某某、袭某某、李某某一组驾驶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与薛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同时在案发地检查酒驾,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驶,撞开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继续逃逸,即驾驶执勤警车尾随抓捕,追击至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工厂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赶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返回检查酒驾地后予以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对方涉嫌酒驾。

    1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其与张某某、袭某某、李某某一组驾驶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与薛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同时在案发地检查酒驾,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驶,撞开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继续逃逸,李某某即驾驶执勤警车尾随抓捕,追击至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工厂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赶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返回检查酒驾地后予以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对方涉嫌酒驾。

    17.证人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章丘市交警大队工作,案发当日,其与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一组驾驶牌照为鲁A9875警号的执勤警车,与薛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同时在案发地检查酒驾,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涉案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地附近后逆向行驶,撞开牌照为鲁A9474警号的执勤警车后继续逃逸,即驾驶执勤警车尾随抓捕,追击至枣园街道办事处一工厂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四人即徒步追赶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其负责驾驶涉案车辆返回检查酒驾地,王某甲中队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对方涉嫌酒驾。

    1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并当庭供认证明:其被传唤归案后,数次供述均表示案发当天于何时何地何故与何人聚餐饮酒,有无与执勤警车发生碰撞并逃逸一概记不清楚,肇事车辆虽系其本人所有,但当日车辆并非其本人驾驶,何人酒后驾驶车辆不清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归案,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归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珊珊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车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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