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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历民初字第1996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历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济南市某粮食分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山东某大学组胚教研室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再婚后,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原告时常遭到被告的驱赶,说“你有家,这里不是你的家,回你自己家去住”这种话语。三天两头的吵着跟原告离婚,那些年原告总是忍让,一直这样苟且偷生、颜面扫地、没有尊严的活着。2000年原告提议由原告家族帮助被告的女儿去日本留学,反而被告污蔑原告存心不良迫使她们母女分离。2015年7月6日原告从超市买面粉,被告找事说是过期的,最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说原告是想害她的外孙女,并对原告说“这种日子没法过了”赶原告走,喊着离婚,让原告搬出去,说原告是其外孙女的继姥爷,原告这种身份担不起这种罪名,七月中旬原告被逼着搬出去了。两年来原告一直睡在沙发上,和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情分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说好生活费AA制,对方并没有履行,而是居住在被告位于山医的房产,他的女儿作为婚房住在他的房产。被告认为夫妻双方只要感情好,其他事情都是小事,所以没有计较经济问题。但是对方很少做家务,参加社会活动多,在家里时间越来越少。这让被告感到不安,有时难免会督促、唠叨几句,并没有不尊重对方。女儿到日本留学,工作全靠自己打拼没有让我们操心。两次邀请我们去日本探亲、游玩。被告还用自己的积蓄给原告的女儿购买保险快二十年了。这都是和对自己女儿同样的待遇。关于面粉的问题,并没有指责对方的意思,原告是这样说的“便宜面粉是快过期的,还是买点好的面粉”。外孙女一直和姥爷感情很好,每次联系都问姥爷在吗,要找姥爷。我们已经在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都这个年纪了不想离婚。虽然生活上有些矛盾,但是通过沟通还是可以解决的。

    被告未提供有关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1996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结婚18年期间,被告经常驱赶、逼着原告离开家,且双方已经没有夫妻生活,经济一直是AA制,因家务琐事双方矛盾不断,且双方于2015年7月中旬分居。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双方系老年人再婚,至今已长达18年,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欠当,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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