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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武刑初字第438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武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蒋湘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十一组的家中接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所收码单上报上家。被告人胡某某共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103期,投注金额累计398302元,被告人胡某某按投注金额10%或12%的比例抽水,共获利47421元。
    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469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笔记本三个,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清单,缴款书,证人易某某、贺某某、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归案材料及同案人戚友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经营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杨绍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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