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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云刑初字第9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云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无业。2015年7月5日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治安拘留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卢某邀集田某、罗某、刘某、甘某、李书谜、“李哥”(基本信息不详)在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江湖村的方某家中聚众赌博,卢某允诺的给田某1成的“水钱”,由卢某提供码钱并让罗某在赌场内帮其放码。当晚20时许,其几人驾车到达方某家中,后卢某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罗某负责放码,田某、刘某、甘某、李书谜、“李哥”开始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进行到当晚22时许散场。赌场内共抽得“水钱”人民币22800元,放码获利4000元,除去开支3800元,卢某共获利人民币23000元。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卢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邀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均能如实供述其涉嫌赌博罪的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所在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卢某平时表现较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田某、罗某等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罗某、刘某、甘某、方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被告人卢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责令被告人卢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耀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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