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23号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双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小伟,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10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邓舒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晚,孙某某来到雷某某家中,给了雷某某400元钱,要求购买400元麻古,但雷某某将其以100元购买且已吸食了一部分给孙某某后,又从别处购买了6粒麻古交孙卫星。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晚,吸毒人员孙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孙某某来到雷某某家中,给了雷某某400元钱,要求购买400元麻古,但雷某某只有一小包冰毒,系雷某某以100元购买且已吸食了一部分,雷某某将该小包冰毒给孙卫星后,又与孙某某开车来到广场肖家排路口,由雷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找人购买了6粒麻古,雷某某将该6粒麻古交给了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通话详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莉
审 判 员 肖科军
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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