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鄂托刑初字第249号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11-13)



    (2015)鄂托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1997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诉公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丽红、萨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22时许,在鄂托克旗某镇某家属区武某某家院内,被告人贾某某见其朋友关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赵某某发生撕打,便用自己家的菜刀分别将张某某的颈部、赵某某的头部砍伤。经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朋友关某某在某镇某家属区的租住房屋内喝酒期间,关某某出去门口在隔壁邻居张某某和赵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家的拖地桶里吐了一口痰。被害人张某某出来骂被告人贾某某及其朋友。被告人贾某某给房东武某某打电话,让房东过来处理矛盾。房东武某某来到贾某某的住处,和关某某讲话的时候,被害人张某某和其丈夫从住房出来,和被告人贾某某和关某某发生了争吵。在争吵期间,关某某与赵某某相互撕扯,被害人张某某打关某某。后武某某将双方拉开,双方均回到了自己的房屋内。
    2015年7月27日22时许,武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和赵某某叫到自己的住房内,正在调解张某某、赵某某与被告人贾某某之间的矛盾时,被告人贾某某进入武某某的房内,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人贾某某回到自己租住的房屋内拿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砍伤,被害人张某某和赵某某手拿啤酒瓶分别打到被告人贾某某的肩部及眼角部,后啤酒瓶掉在地上破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本院随案移送了作案工具即一把菜刀。
    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因此事被鄂托克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997年12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病情证明书、伤情照片、物证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前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