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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6号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小名乐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其女友的身份证长期在孝感市交通西路鸿博大酒店登记开房,招揽他人打麻将抽头渔利,并在房间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前来打麻将的人吸食。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该酒店303房间招揽聂某、刘某等6人打麻将,并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后,至当晚22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10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鉴定,10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开房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聂某、刘某、沈某、骆某、景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陈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小望
    审 判 员  池卫安
    人民陪审员  蒋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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