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3号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43号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绰号“长子”,无业。2005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该案不属该辖区管辖,于同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释放,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月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窜至孝感市九真9组37号602室,采取用塑料片插锁入室、手电筒照明的手段,盗走该住户罗某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之后,被告人方某又窜至孝感市北京二路与九真三路交汇处一商住楼702室,采取用塑料片插锁入室的手段,盗走该住户宋某手机五部,现金10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将所盗手机中的三部予以销赃,获赃款1000元,另外三部手机被扔进路边垃圾桶中。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宋某的陈述;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卫安
    审 判 员  汤小望
    人民陪审员  蒋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晏 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