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25号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7-3)
(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0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朋友李某准备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张垸三巷某酒店住宿。枝江市公安局民警和枝江市马家店安保巡逻队员清查至此酒店,在酒店门前发现杨某甲、李某形迹可疑,遂上前询问,杨某甲见状便逃跑,民警及安保巡逻队员立即追赶将杨某甲抓获,并从杨某甲所穿牛仔裤右前口袋里搜出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鉴定,从杨某甲身上搜出的1袋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称净重共计8.01克;搜出的1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净重8.6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枝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曾有犯罪前科,又重新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二、甲基苯丙胺16.6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书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