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25号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宜昌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5年7月2日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小兵,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猇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担任宜昌市猇亭区建筑规划设计室(以下简称设计室)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部分收入、收款凭证不移交给会计入账,多次把款项挪归自己使用或出借给他人,累计挪用数额28.87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甲将收取的6万元现金收入,坐支给邓某使用。2007年11月30日,邓某归还该款。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向某甲将该款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但未将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等收入、收款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
2、2009年6月30日,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通过宜昌市猇亭区国库收付中心,向设计室拨付经费1万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将收据记账联、银行收账通知等收入、收款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
3、2009年6月15日、9月28日、10月26日和11月2日,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销售分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长江初级中学等4家单位,分别向设计室转账支付放线费、测绘费等业务费用2万元、4万元、2.04万元和1万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将上述9.04万元的发票记账联、银行收账通知等收入、收款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
4、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甲将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的2万元放线费的收账通知,充抵所收其他单位的缴款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被告人向某甲未将该2万元的发票记账联及相关单位的收账通知等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
5、2011年8月26日、9月5日,宜昌宏信房地产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向设计室转账支付放线费等业务费用20万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将缴款通知书、银行收账通知等收入、收款凭证移交给会计入账。
上述未移交给会计入账的公款,被告人向某甲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款项从单位银行账户支取或转出,挪归自己使用或出借给他人。其中,2008年10月出借给龚涛5万元;2010年3月至10月挪用10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2011年下半年挪用10万元归还个人欠款;2012年上半年出借给廖某9万元。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向某甲出具《调账情况说明》并经领导签字同意,对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调账处理。2015年6月10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赛因特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向某甲占用资金数额为32.04万元。同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提供2009年4月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回执2份,金额共计3.17万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向设计室的银行账户分两次存入现金30万元,用于归还前期所挪用的公款。同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主动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李某、邓某、廖某、向某乙、龚某、黄某证人的证言,湖北赛因特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宜昌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设计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记账、调账凭证、会计账目及报表、部分资金使用人还款凭证,收据、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收入、收款凭证复印件,设计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宜昌市猇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累计数额28.87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已全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符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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