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80号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11-9)
(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80号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工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邹某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找到公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操作员罗某(已判刑),用假身份信息为邓某甲、张某、陈某甲和田某甲办理户口及二代身份证,并从中收取费用共计6000元。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4年下半年,公安县杨厂镇村民邓某甲因女儿邓某甲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找到本村治保主任张某帮忙更改年龄,张某找到邹某,被告人邹某将自己砖瓦厂居民邓某甲乙多的另外一个户口卖给了邓某甲,邓某甲的丈夫张某给了邹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邹某将邓某甲的真实户籍资料拿在了自己手中,知道2012年下半年,田某乙找到被告人邹某要给田某甲办一个户口,邹某答应后,将自己手中所持有的邓某甲的户口卖给了田某甲,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
2.2007年下半年,姚某因为妻子张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找到被告人邹某要其帮忙办理一个户口,邹某联系到公安县公安局狮子口派出所户籍操作员罗某,将姚某准备好的登记照电子光盘和身份信息一起给罗某,被告人邹某收取姚某现金3000元。
3.2010年下半年,陈某乙找到被告人邹某并委托其为自己的浙江朋友陈某甲办理一个假户口,邹某找到公安县公安局狮子口派出所户籍操作员罗某,被告人邹某收取陈某乙现金100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5年11月6日退赃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田某甲、陈某甲假的二代身份证件及户籍资料;证人田某甲、许某、田某乙、张某、邓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户籍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家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应适当减轻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阳 黎
人民陪审员 熊建美
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俊
速 录 员 杜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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