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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2号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2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4年10月14日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11日因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违法所得八十元。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小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其租赁的西塞山区沿湖路756副2号(原地址为西塞山区陈家湾99号)采取以介绍嫖客的方式容留卖淫。同月10日21时至22时,被告人张某先后介绍余某、石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到该处与卖淫女吕某发生性关系,余某、石某各支付费用人民币150元。吕某支付提成80元(作行政处罚时已收缴)给被告人张某。当晚,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吕某、严某、余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并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多次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指控,因没有具体的事实支撑,不宜认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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