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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94号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94号
    原告:胡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志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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