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6月19日,汉族。
被告尚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1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徐忠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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