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051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巩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树民,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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