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省委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