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417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巩民初字第3417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