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268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巩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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