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巩民初字第4268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巩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媛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