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102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巩民初字第4102号
原告程某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五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