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少民初字第179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尚未离婚,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独自起诉,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符 翔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