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
原告校某某,女,2015年10月10日死亡。
被告秦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某某已于2015年10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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