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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巩民初字第4466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巩民初字第446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苌某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五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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