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巩民初字第5125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巩民初字第5125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省委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