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准备继续寻找张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
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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