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准备继续寻找张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

    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萌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