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296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管少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牛久华,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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