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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变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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