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124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8-29)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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