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