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402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0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洪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