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