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