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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金民三初字第923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9-29)



    (2015)金民三初字第923号

    原告邓X,女,汉族,1929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孙中启、王鹏东(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X,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XX,现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被告齐X,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被告亓XX,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法定代理人司XX,女,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亓XX配偶。

    被告亓XXX,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诉被告亓X、齐X、亓XX、亓X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撤回对被告亓X、齐X、亓XX、亓X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X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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