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金民小字第227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金民小字第22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27岁。





    本院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坤琦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