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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金民三字第470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8-20)




    (2015)金民三字第470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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